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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中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什么罪_破坏军人婚姻罪指什么生肖

tamoadmin 2024-06-14 人已围观

简介1.什么是破坏军婚罪?2.军人的老婆出轨,可以判为军婚罪吗3.破坏退役军人婚姻犯法吗4.和军嫂开一次房犯法吗5.网红军嫂樊小慧事件:出轨男女构成破坏军婚罪?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破坏军婚的会被处以三年至十年刑期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实践中需要通过相关的犯罪情节等情况判断具体应该判多少年,如果通过职权等方式并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的妻子,则会构成罪。法律分析破坏军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

1.什么是破坏军婚罪?

2.军人的老婆出轨,可以判为军婚罪吗

3.破坏退役军人婚姻犯法吗

4.和军嫂开一次房犯法吗

5.网红军嫂樊小慧事件:出轨男女构成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中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什么罪_破坏军人婚姻罪指什么生肖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破坏军婚的会被处以三年至十年刑期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实践中需要通过相关的犯罪情节等情况判断具体应该判多少年,如果通过职权等方式并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的妻子,则会构成罪。

法律分析

破坏军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现役军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现役军人的妻子。至于配偶是否为现役军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指与现役军人进行了结婚登记从而缔结了婚姻关系的人。所谓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对此罪规定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另外,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是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

法律分析

破坏军婚,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军人的老婆出轨,可以判为军婚罪吗

破坏军婚罪就是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仍然跟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是登记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明确规定了破坏军婚罪的处罚标准,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我国,军婚是特别受到法律保护的。

一、根据规定什么叫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跟军人离婚的方式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重婚虽然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出轨是不会被追究任何法律责任的,可是,故意跟现役军人的配偶有不正当关系的,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另外正常情况下跟军人离婚,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否则需要经过军人同意才能离婚。

破坏退役军人婚姻犯法吗

1、军人的老婆出轨,可以判为破坏军婚罪。

2、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破坏军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

长期通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通奸行为发生后,现役军人的配偶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百度百科—破坏军婚罪

和军嫂开一次房犯法吗

法律分析:按国家法律规定,军嫂是受保护的,任何人不得破坏军婚家庭,这是指在服役期间,退伍军人家庭被破坏了要看是啥性质,恶意破坏或是无心破坏都是不道德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红军嫂樊小慧事件:出轨男女构成破坏军婚罪?

与军嫂这算破坏军婚罪吗

根据破坏军婚的行为,和军嫂不算破坏军婚,但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现役军人为了保卫祖国,不惜远离家庭,艰苦奋斗,流血牺牲。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不仅会造成军人婚姻关系的破裂和家庭不和,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它将影响军人的思想,对于巩固军队、巩固国防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对军人婚姻,必须加强保护。对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应严肃处理。但破坏军人婚姻的案件,情况有时比较复杂,在处理时,应当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实践中,对于破坏军婚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分。

1、从是否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破坏军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这是破坏军婚罪最本质的特征。所以,我们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来区分破坏军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2、从客观上是否具有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者结婚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是破坏军婚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只有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否则,就不构成破坏军婚罪。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包括在较长时间里公开或秘密地在一起生活。这种关系是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还有经济上或生活上的某些特殊关系,不同于与现役军人配偶偶尔或短期的通奸行为。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配偶登记结婚或者公开出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事实婚姻。

实践中,经常遇到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案件。通奸不同于同居,一般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性行为。通奸一般是秘密的,有长期的,也有短期的,但只是偶尔为之。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行为,一般属于思想教育的范围,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子的行为,虽也破坏军人婚姻,但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贞操权),违背了妇女的意愿,符合本法所定罪的要件,应依罪定罪量刑。

3、从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破坏军婚都是直接故意犯罪,即只有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能构成此罪。如果不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可以构成重婚罪;若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妻子而与之同居则不构成犯罪。

4、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立法上规定破坏军婚罪,在于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情节一般,军人本人又不愿声张追究的,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可不作处理,但必须制止其违法行为。对于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情节严重,造成军人家庭破裂或其他后果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保障军人家庭生活的幸福与安定,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能定罪处罚。但是,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也可以按重婚罪论处。

樊小慧不是现役军人,并非本罪保护的对象。而张某是现役军人,其与贺某的出轨行为中,其主观明知,客观上确实破坏了现役军人婚姻关系,但是他本身属于本罪保护的对象,据此,张某可能会被纪律处分、构成重婚罪,但是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一、基本案情

樊小慧的丈夫张某是一位解放军现役军人。樊小慧是留守军嫂,其通过抖音平台分享与军人丈夫异地生活、常年独自承担照顾小孩、家庭责任的日常故事获得千万粉丝关注。近日,樊小慧自爆其丈夫出轨一名女子贺某引发热烈关注。据媒体进一步报道,张某在外八年,只回家几次,其他时间除了在部队外就是跟贺某一起,张某与贺某早已同居生子。

二、什么是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行为相对人是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与其同居或结婚,从而构成的犯罪。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怎样才构成破坏军婚罪?

我们可以从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逐一分析:

(一)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原来有无配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二)主观方面——明知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因缺乏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按本罪处理。但是对他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条规定,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包括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军事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

对军婚所保护的范围,按照刑法的规定仅限于配偶,而不包括婚约关系。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的确立以结婚登记为标准,订婚并不是结婚的必要前提条件,也不是建立婚姻家庭的必经阶段,婚约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现役军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现役军人的妻子。至于配偶是否为现役军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指与现役军人进行了结婚登记从而缔结了婚姻关系的人。其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着某种婚约关系的“未婚夫”及“未婚妻”。与现役军人登记了结婚即属其配偶,至于是否同居或生活在一起,则在所不论。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所谓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其既不同于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也不同于暗地里自愿发生性行为没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通奸行为。与现役军人的妻子形成事实婚姻属于与之结婚的范畴,构成本罪。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从立法本意上讲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通奸以临时性为特征,而“同居”则具有连续性、延续性。如果只是偶尔或断续地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不能认为是“同居”,也就不能以犯罪论处。但通奸与同居并不是截然可分、一成不变的。通奸也可以转化为同居。

从单独一次通奸来看,时间上有间断、地点亦不固定,但长期通奸关系保持一年以上,时间相对持续、地点相对固定,尤其是在经济上、生活上有着密切联系的,已具备同居的实质内容,对于婚姻尤其是军婚的破坏程度亦无异于同居,其实质已属于同居。破坏军婚罪保护的法益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突出了现役军人配偶对婚姻的忠实义务。长期通奸造成军人婚姻关系破裂的,应当以破坏军婚罪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破坏军婚罪中的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

四、樊小慧丈夫张某与贺某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出于维护国防事业考虑,安定军心而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一个立法措施。破坏军婚罪是指非军人破坏军人婚姻。

回到本次事件中,樊小慧不是现役军人,并非本罪保护的对象。而张某是现役军人,其与贺某的出轨行为中,其主观明知,客观上确实破坏了现役军人婚姻关系,但是他本身属于本罪保护的对象,据此,张某可能会被纪律处分、构成重婚罪,但是不构成破坏军婚罪。但是如果贺某是现役军人的妻子,张某长期与贺某保持不正当婚外行为且同居生子,张某应当以破坏军婚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贺某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

不构成,除非樊小慧是现役军人。依照法律规定,贺某“明知”且“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结婚”才有可能构成此罪。但是贺某可能构成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五、小结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不容侵害。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军婚罪是国家为巩固国防、稳定军心的需要而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但是,很多时候也正因为军嫂们的长期付出才能稳定军心,让前线军人更能勇往直前为国奉献,这里也应有他们的一份力量。

本次事件让我们更加关注到留守军嫂的不易,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我们都不应该允许发生任何“严重侵害军人的荣誉和人格尊严”“影响军人家庭生活的幸福与安定”的不当行为。

文章标签: # 现役军人 # 配偶 # 破坏